2020-03-20 20:24
疫情期間,稅務總局針對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明確“非接觸式”申報、“非接觸式”審核、“非接觸式”調查評估等征管服務措施,切實便利納稅人辦理相關業務,確保疫情防控和助力穩外貿工作協同有序推進。
那么,稅務機關具體如何為納稅人辦理相關業務?看問答↓
01
問: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有出口退稅業務還沒有申報,疫情期間我們申報出口退稅必須去大廳提交紙質資料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貴公司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后,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和退(免)稅申報事項,暫時無需前往稅務機關大廳報送紙質資料,待疫情結束后再補報。如果貴公司所在地區已經實現了紙質資料影像化申報,貴公司還可以直接按照原來的申請方式提交影像資料,疫情結束后也無需補報紙質資料。
02
問:在疫情期間,我們出口企業無法提交紙質出口退稅資料,稅務機關怎么審核給我們辦出口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貴公司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后,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和退(免)稅申報事項,無需報送紙質資料。稅務機關受理貴公司申報后,僅審核電子數據,經審核電子數據無誤且不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相關退(免)稅事項。
03
問:我們企業有一筆出口業務需要評估,現在公司還沒有復工,這個評估該怎么處理?
答:疫情防控期間,貴公司需要評估的出口退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文件規定,通過案頭分析、電話約談、函調等“非接觸式”方式進行調查評估,疑點排除后,即可按規定為貴公司辦理退稅。
04
問:在疫情期間,出口企業如果有的業務需要實地核查,為避免接觸和人流聚集,是不是可以推遲實地核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需要實地核查的出口退稅業務分三種情況處理:
一、如果企業首次申報的退(免)稅業務,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先行審核辦理退(免)稅;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的,超過限額的部分暫不辦理退(免)稅。
需要說明的是,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范圍包括:外貿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生產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委托代辦退稅但未進行首次申報實地核查的生產企業;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后首次申報退(免)稅。
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的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自營出口業務)100萬元;生產企業200萬元;委托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100萬元。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的,根據變更后的企業類型,按上述標準確定。如遇特殊情況,省級稅務機關可酌情提高限額標準。
二、其他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才能辦理的出口退(免)稅,除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以及經審核無法排除涉嫌騙稅疑點的情形外,經省級稅務機關同意,可以比照第一類執行。
三、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以及經審核無法排除涉嫌騙稅疑點的出口退(免)稅申報,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以暫不開展實地核查,相應退(免)稅暫不辦理。
因此,稅務機關將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如何處理。
05
問:我們是一家出口企業,現在需要開出口轉內銷證明,我們能去辦稅服務廳辦理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貴公司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后,即可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無需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機關開具證明后,會通過網上反饋的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貴公司。貴公司如需紙質證明,可聯系稅務機關郵寄送達。
06
問:在疫情防控期間,我公司出口業務需要報送的紙質資料暫時沒有報,疫情防控結束后我們應該怎么補報?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貴公司應在疫情結束后的第二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前,按照現行規定補報應報送的紙質申報表單及資料。
07
問:按照稅總函〔2020〕28號文件的規定,在疫情期間我們的出口退稅業務應當實地核查,但是沒有實地核查的,在疫情結束后稅務機關和企業應該怎么處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對因疫情影響未能進行實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在疫情防控期結束后,稅務機關應及時開展實地核查或當面約談等調查評估工作,并根據核查和評估情況按照現行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按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后辦理的退(免)稅業務,已經按照“容缺辦理”原則先行辦理退(免)稅,但經實地核查后屬于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
來源:12366納稅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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