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0 15:28
關于做好2019年度出口退(免)稅
申報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出口企業:
為貫徹落實近期稅務總局出口退(免)稅相關政策及措施,做好2019年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工作,確保全力落實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支持復工復產政策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退(免)稅申報期限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規定,納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申報辦理退(免)稅。出口企業無需辦理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或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
二、關于收匯期限
出口企業2019年度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及服務,應于2020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對于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匯或不能在2020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即2020年4月24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出口企業應按照該公告第五條規定,在2020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及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
若超過退(免)稅規定申報期限進行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出口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機關證明所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已收匯或已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出口企業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才能辦理退(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超過規定期限未收匯或未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必須先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或返納已退稅款,待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再重新申報辦理退(免)稅。
三、關于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核銷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第五條規定,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應當在海關辦結核銷手續的次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未按規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或者不符合辦理免稅核銷規定的,委托方應按規定補交增值稅、消費稅。
四、關于進料加工業務年度核銷期限
生產企業應于每年4月20日前,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九條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冊(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4月20日前未進行核銷的,對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在其進行核銷后再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
2020年4月16日
我們珍惜您每一次在線咨詢,用專業的知識,解答您的退稅難題。
讓您真正感受到我們的與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