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2 10:57
4月份的申報期已接近尾聲,仍有一些網友感到疑惑:
2019年出口的貨物這個月還有一些進貨發票沒有信息,不能申報退稅,怎么辦,需要進行無電子信息備案嗎?
2019年出口的貨物,過了4月份還能申報退稅嗎?
2019年出口的貨物沒有收匯的部分怎么辦?
本月申報時系統提示“超過次年4月15號未申報,5月可按免稅申報”,怎么辦呢?
今天,結合最新的政策及部分稅務局的通知要求等,給網友們總結了本月申報2019年出口貨物的相關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的日常申報有所幫助。具體的申報要求要以所在地稅務機關為準,大家一定要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確認,以免耽誤申報。
1問:2019年出口的貨物,需要在2020年4月申報期內申報完嗎?
答:目前根據最新的文件要求(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由于公告中并沒有明確提出廢止24號公告中關于退稅申報截止期限的要求,再結合部分稅務機關的通知公告,建議大家如果退稅憑證及信息齊全還是要及時在4月份的申報期結束前申報,也利于企業及時回籠資金。如果確實因沒有信息、缺少憑證等,無法及時申報,可待符合出口退(免)稅申報條件后,繼續申報辦理退(免)稅。
2問:需要申報無電子信息和延期申報嗎?
答:目前有的地區仍需要申報,有的地區稅務已經通知不需要申報,具體咨詢所在地稅務機關。
3問:2019年出口的貨物需要在2020年4月份的申報期前完成收匯嗎?
答:目前根據最新的文件要求(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由于公告中并沒有取消原30號公告中關于收匯期限的要求,因此2019年出口的貨物還是要及時在4月的申報期前完成收匯。
4問:如果不能在4月申報期內完成收匯怎么辦?
答:如果2019年出口的貨物不能及時在4月申報期完成收匯,比如因為某些特殊原因無法按時收匯,滿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附件3所列的9種情況的,應該及時進行不能收匯申報,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
5問:沒有收匯也沒有做不能收匯申報怎么辦呢?
答:如果2019年出口的貨物,在規定期限內既不能收匯也沒有做不能收匯申報的,對于已經申報退稅的,先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或返納已退稅款,待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再重新申報辦理退(免)稅。對超過退(免)稅規定申報期限申報的退(免)稅,出口企業須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才能辦理退(免)稅申報,具體操作以當地稅務機關要求為準。
6問:本月申報時系統提示“超過次年4月15號未申報,5月可按免稅申報”,“該出口日期已超期”怎么辦?
答:本月15號后,系統錄入2019年出口的申報數據時,提示超期的情況,可以忽略。因為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默認每個月的申報期是截止到15日,但是由于每個月的申報期會根據具體的節假日等情況順延,所以在超過15號后有此提示可以忽略,正常申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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