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8 21:23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政策指引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一、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綜試區內跨境電商零售出口企業。
二、政策內容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
1.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2.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3.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應準確核算收入總額,并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三)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4%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5%
實際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5%—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額
(四)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計算收入總額時不能扣除各項費用。
(五)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六)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七)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取得的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三、政策依據
(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 2008〕30號)
(二)《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77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6號)
四、辦理程序
(一)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派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
(二)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并報縣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四)縣稅務機關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
(五)主管稅務機關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我們珍惜您每一次在線咨詢,用專業的知識,解答您的退稅難題。
讓您真正感受到我們的與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