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6 20:14
1問:申報出口退稅時,提示“無此代理證明號”?
答:采用代理出口方式申報出口退稅的,受托方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后,交給委托方,委托方在申報出口退稅時,填寫出口明細時,報關單號不用填寫,取而代之的是填寫代理證明號,填寫的規則是代理證明編號+2位項號,其他正常填寫。同報關單一樣,在申報出口退稅時,需要代理證明有信息的情況才能申報退稅。做數據自檢時,提示代理證明無信息,首先要確認是否填寫錯誤,如果沒有填寫錯誤,耐心等待即可。如果不是代理出口模式,誤在此處填寫了數據,也會提示此類信息,將其刪除即可。
2問:什么是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答:代理出口業務主要是指出口企業與代理公司簽訂代理協議,以代理公司的名義報關并收匯,然后代理公司需要向出口企業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按照政策規定,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將其及時轉交委托方。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公告要求,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無紙化企業是否提交相關資料以稅務機關要求為準)①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②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③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④委托出口的貨物屬于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需提供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⑤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3問:代理出口業務誰收匯呢?
答:根據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目前代理出口業務的,代理公司報關出口,由代理方收匯,代理方收取外匯后再支付給委托方。(如有政策變化,以最新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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