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14:45
1.您好,請問因品質原因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或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還要繳稅嗎?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第五十六條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不予征收出口關稅。
2.您好,請問企業向海關申報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需要提交哪些單證材料?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出口手續。第二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第三十條 納稅義務人申報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出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3.您好,請問出口醫用手套、醫用護目鏡等醫療物資還用做出口商品檢驗嗎?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4號《關于部分醫療物資不再實施出口商品檢驗的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對“9025199010”等14個10位商品編號項下的醫療物資(詳見附件)不再實施出口商品檢驗。其中商品編號3005901000和3005909000項下屬于危險貨物的、商品編號3808940010項下屬于危險化學品的,仍按出口危險貨物或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要求執行。
4.您好,請問海關稽查時可以扣押企業進口貨物嗎?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
第十六條 海關進行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的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嫌疑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封、扣押有關進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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