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1 20:07
問:2019年出口的貨物還沒能申報出口退稅,這個月的申報期已經結束,還能申報了嗎?
答:2019年12月的申報期已經結束,但是還是有不少企業存在2019年出口的貨物尚未進行出口退稅申報的情況,很多企業擔心是否已經超期不能申報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要求,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因此,2019年出口的最晚可以在2020年4月的納稅申報期內申報。
如因報關單、進貨發票等憑證一直沒有信息而未申報,應在申報截止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
業務類型 |
申報截止日期 |
政策依據 |
出口退(免)稅申報 |
2020年4月納稅申報期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
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 |
2020年4月納稅申報期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仍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相關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留存企業備查,不再報送。” |
出口貨物勞務免稅申報 |
2020年5月納稅申報期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進行免稅申報。 |
出口貨物勞務延期申報 |
2020年4月納稅申報期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發生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負責管理出口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及相關舉證資料,提出延期申報申請。” |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開具 |
2020年4月15日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將其及時轉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
《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開具 |
2020年3月15日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 “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憑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及其電子數據。” |
收匯 |
2020年4月納稅申報期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 “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
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 |
2020年5月15日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 “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應當在海關辦結核銷手續的次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未按規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或者不符合辦理免稅核銷規定的,委托方應按規定補繳增值稅、消費稅。” |
進料核銷 |
2020年4月20日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 “生產企業應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冊(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4月20日前未進行核銷的,對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在其進行核銷后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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